重磅!国务院拟规定:地方政府不得为公司上市提供奖励

2024-09-10 13:39:53 36

最近,一条重磅消息在行业内炸锅。


不仅限制了中介机构对IPO项目的服务收费,还对地方政府进行约束,不得为公司上市提供奖励,违者重罚!


8月16日,国务院发了个文件,由司法部会同财政部、证监会起草了《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为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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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列了近20条条款,其中最关键的两条是:


第一,明确中介机构的收费不能与公司股票发行上市结果挂钩,同时强调不能通过获取上市奖励费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要求地方政府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为条件,给予发行人或者中介机构奖励,否则要追回,地方政府相关责任人员也要受到相应处分。

简单来说,以前为了把公司送上市,中介机构和地方政府“帮忙打配合、走捷径”的路子,现在统统都不行。


这样一来,既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也是变相地收紧上市的门槛。


目的就如《规定》第一条所说,规范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服务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01

中介机构收费不能与上市结果挂钩


此前,中介机构收取IPO“上市奖励”是普遍现象。


据悉,对于券商而言,IPO收入构成为保荐费+承销费;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收取的则是固定费用。通常而言,IPO企业在成功上市后会给上述中介机构一笔“上市奖励”。


还有投行人士表示,目前,投行的IPO业务基本要保荐企业上市才能收费。


“拟上市企业在项目前期会支付给券商一些费用,主要包括股改咨询、前期辅导等,但这些往往连券商的人力成本都覆盖不了。如果企业没能上市,保荐券商基本就要亏钱了。” 正因如此,券商会尽力推动企业上市成功。


在监管层看来,上述“行业潜规则”的存在,影响中介机构的独立性,执业无法做到客观公正。


部分中介机构在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存在收费与公司股票发行上市结果挂钩,诱发财务造假、欺诈发行等问题。因此有必要完善相关制度,规范相关收费行为。


此次《规定》明确了适用对象及范围,即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为公司在中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进行收费等相关活动。


具体来看,对于证券公司,从事保荐业务可以按照工作进度分阶段收取服务费用,但是收费与否或者收费多少,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作为条件;从事承销业务,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综合评估项目成本等因素收取服务费用。


对于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业务,可以按照工作进度分阶段收取服务费用,但是收费与否或者收费多少不得以审计工作结果或者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作为条件。


对于律师事务所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规定明确,应当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费,不得违反司法行政等部门关于律师服务收费的相关规定。


在禁止性行为方面,《规定》称,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存在四方面情形。


一是在合同约定之外收取其他费用或者以临时加价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


二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或者另行约定等方式规避监管收取费用。


三是通过入股、获取上市奖励费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是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收费或者变相收费行为。


02

地方政府不得为公司上市提供奖励


根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为条件,给予发行人或者中介机构奖励。


回顾过往,为招商引资和扩大上市资源,各地政府拿出“真金白银”支持本土企业上市或引进上市企业,对IPO不同阶段的企业提供补贴或奖励。


从奖励的金额来看,从百万元到千万元不等。据不完全统计,一家企业上市后,获得的现金奖励累计最高可达4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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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上市公司董秘表示,几乎每个地方都有类似的“奖励”政策,只是金额多少有差别。


地方政府努力扶持公司上市,对企业发展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凡事都有两面性,其中也不排除存在一些地方政府帮助企业“走捷径”,方便其快速达到上市标准等行为,由此引发一系列问题。


因此,《规定》第十条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为条件,给予发行人或者中介机构奖励。



03


明确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细则


如果违规,会受到什么处罚?


《规定》也对中介机构、发行人和地方政府各方的违规行为界定了明确的处罚细则。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财政、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中介机构执业行为加强监管;必要时可以采取联合现场检查等措施,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对于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规定,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将对中介机构或其从业人员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对中介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从业人员违规的还会暂停其执行相关业务1个月至1年。



此外,《规定》对发行人也提出要求。


据悉,发行人应当在依法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所报送的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详细列明各类中介服务合同收费标准、金额、付费安排等信息。


如果发行人违反上述要求,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并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如果地方人民政府违反上述要求,给予发行人或者中介机构奖励的,应当予以追回,并由有关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虽然目前《规定》还在征求意见阶段,但大概率不会变化太大。


不管是打掉中介机构收取“上市奖励费”,还是明确地方政府不得为公司上市发放奖励,本质上都是在收紧企业上市的门槛,从源头上做好把关。


在这过程中,中介机构和监管方更多的是做好“把关人”的角色,以后公司想上市还是必须依靠自身硬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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