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立信会计师事务所被监管警示!

2024-08-26 11:03:50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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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2022年度审计机构。

倪一琳,中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2022年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

唐  成,中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2022年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

一、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倪一琳、唐成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4〕78号)查明的事实,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所)作为中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度、2022年度审计机构,注册会计师倪一琳、唐成作为公司2020年、2022年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存在以下审计职责履行不到位的情形。

(一)2022年年度报告审计存在的问题

一是对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执行的审计程序不到位。未充分执行关键审计事项应对程序,包括未充分测试和评价金融工具估值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未充分复核专家工作所涉及的评价非流动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评估方法和重要假设的合理性和相关性,未充分复核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相关参数披露完整性。

二是对子公司广东高空风能技术有限公司执行的审计程序不到位。未充分关注并了解交易对手方经营状态显示异常的原因;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了解往来款询证函回函地址与发函地址不符的原因;审计底稿未见对个别客户收入确认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

三是自行车销售相关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第一,内部控制相关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充分了解自行车相关销售流程的单据流转过程,并恰当执行控制测试;未对销售和收款循环中的对账和调节、计提坏账准备及核销坏账部分执行充分测试。第二,实质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收入分析性复核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分析销售收入大幅增长的原因;未对应收账款函证保持控制。审计底稿显示,部分函证回函邮寄日期晚于审计报告日期,且其中8份回函寄至公司。

(二)2020年年度报告审计存在的问题

一是未充分评估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估值的合理性。在复核公司对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估计时,对于个别按照账面净资产计量公允价值的金融资产,未充分关注并评价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是否存在减值迹象。

二是利用专家工作不到位。未见评价外聘评估专家的胜任能力、专业素质和客观性,也未对外聘评估专家的工作进行充分复核。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2022)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2010)第十条、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2022)第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9)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2010)第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审计会计估计(包括公允价值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2010)第十八条的要求。

    二、责任认定和监管措施决定

  (一)责任认定

     立信所及注册会计师倪一琳、唐成在执行公司2020年、2022年年度报告审计项目过程中,存在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函证、收入、利用专家工作等相关审计程序不到位的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2.24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第1.4条、第12.1.2条等有关规定。

  (二)监管措施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6.1条、《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中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2022年度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倪一琳、唐成予以监管警示。

     请立信所及相关会计师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相关项目的审计风险进行深入排查,举一反三,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审计执业质量。请立信所在收到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首席合伙人、总所质控负责人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信息披露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本所业务规则,勤勉尽责,对出具专业意见所依据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所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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