罕见!采纳了中介机构的意见?财务总监与董秘被公开谴责!

2024-08-20 14:18:26 74

上市公司的会计责任与中介机构的审计责任不能混同,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不能以中介机构意见代替其自身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职责。本案中,公司应当独立对财务数据作出判断,不能以与中介机构意见发生变化为由,免除其对于业绩预告不准确、更正不及时应当承担的责任,对相关异议理由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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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4〕13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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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ST 九有,A股证券代码:600462;

肖自然,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王能海,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金铉玉,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张宇飞,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2024年 1 月 30 日,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2023 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预计 2023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3,015 万元左右,2023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后净利润)为-1,734 万元左右,2023年期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以下简称净资产)为 3,469万元左右。

2024 年 4 月 30 日,公司披露《2023 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更正公告》,基于谨慎性原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有关诉讼计提预计负债及相关利息 3,673 万元。业绩预告更正后,公司 2023 年度实现净利润为-6,787 万元,扣非后净利润为-2,579万元,净资产为-314 万元。公司 2023 年度期末净资产由正转负。

2024 年 4 月 30 日,公司披露 2023 年年报显示,公司 2023年度实现净利润为-6,787 万元,扣非后净利润为-2,579 万元,净资产为-314 万元。因 2023 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公司股票于 2024 年 5 月 6 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年度业绩是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及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对当期业绩进行客观、谨慎的估计,确保预告业绩的准确性。公司 2023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中预计净资产为正值,但实际净资产为负值,业绩预告不准确,公司股票因此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严重影响投资者的合理预期。同时,公司迟至 2024 年 4 月 30 日才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更正公告披露不及时。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 2.1.5 条、第5.1.4 条、第 5.1.5 条、第 5.1.10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肖自然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总经理王能海作为公司经营管理主要人员,时任财务总监金铉玉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张宇飞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人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 条、第 4.3.1 条、第4.3.5 条、第 4.4.2 条、第 5.1.10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二)申辩理由

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在异议回复及听证中提出如下申辩理由:

一是公司在业绩预告披露前,通过与律师及会计师充分沟通,确认涉诉的股权转让款公司享有法定抵销权,无需计提负债。相关事项自2024 年 1 月 30 日业绩预告披露后至年报披露期间无实质变化,同时公司已及时披露相关诉讼事项,无主观故意。二是公司接到会计师通知需要修改年报数据的时间过晚,无法及时进行业绩预告更正和披露。

时任董事长肖自然还提出,业绩预告前,其督促公司会计部门积极审慎与会计师、律师进行沟通,保证相关数据真实、准确。时任总经理王能海还提出,其于 2023 年 8 月入职,业绩预告发布时仍处于对公司了解和适应阶段,不负责公司信息披露、财务管理事项,未参与相关债权转让协议纠纷及财务处理。时任董事会秘书张宇飞还提出,其未参与公司业务运营和财务审计工作,无法判断业绩预告数据准确性。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所提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

第一,相关款项是否计提预计负债将直接导致公司净资产方向发生变化,对于公司股票是否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具有重大影响,公司应当在业绩预告中审慎判断净资产情况并予以披露。公司未能在业绩预告中审慎计提相关款项,导致公司预告净资产与实际净资产相比由正转负,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同时,经公司异议回复和听证查明,公司在明确知悉涉诉款项计提后可能导致净资产为负、股票触及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况下,仍未在业绩预告中充分提示相关风险。上述行为严重影响投资者对于公司股票是否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判断,违规事实清楚,相关责任主体提出无主观故意、享有法定抵销权等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披露相关诉讼事项公告不能替代在业绩预告中的风险提示。

第二,上市公司的会计责任与中介机构的审计责任不能混同,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不能以中介机构意见代替其自身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职责。本案中,公司应当独立对财务数据作出判断,不能以与中介机构意见发生变化为由,免除其对于业绩预告不准确、更正不及时应当承担的责任,对相关异议理由不予采纳。

第三,相关责任人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保证公司业绩预告准确性的责任,督促公司与中介机构积极沟通系相关人员职责范围内应尽的义务,相关人员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披露业绩预告前对相关事项予以充分关注、审慎估计,其提出不负责、未参与相关业务等异议理由不构成减免违规责任的合理理由。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肖自然、时任总经理王能海、时任财务总监金铉玉、时任董事会秘书张宇飞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湖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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