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设计(8)

2023-05-19 16:01:25 75

近年来,随着资本市场的逐渐成熟,越来越多的公司成为了上市公司。我们可以看到很多优秀企业家用“股权”作为杠杆,撬动起一个个成功的商业帝国,但也见到很多企业家掉进了股权的“坑”:或是陷入股权纠纷,让苦心经营的公司在控制权争夺战中元气大伤;或是股权结构失衡,导致公司发展的底层动力不足,日渐没落;或是没有税务规划,导致架构重组或投资退出时承担了巨额的税负或是不懂风险隔离,让企业经营风险引火烧身, 甚至惹上牢狱之灾;更有一些企业家在股权传承、离婚析产中让亲情和事业双双受损。



五、 股权结构设计应当避免的雷区


6、股东身份问题——股东身份适格性问题


(一)股东身份适格性——明文禁止的情况


股东适格性主要是指企业在整体变更改制成股份公司的时候作为发起人的身份。适格的股东,即要求公司的股东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或限制成为企业股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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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东身份适格性——三类股东


三类股东是指以契约型基金(包括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包括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和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为形式的股东,这三类股东都是一契约形式组成,但却都没有办理工商登记的投资主体。


三类股东存在以下问题:层层嵌套和高杠杆,以及股东身份不透明、无法穿透等问题。三类股东的固有缺陷不能满足我国对上市企业信息披露的要求。无论是契约型基金,资产管理计划,还是信托计划,都是财产的经营权和所有权分离,外界只能得

知财产的经营者,无法得知财产的所有权人。这类股东的真实形态非常复杂,层层嵌套,与中国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清晰”的基本相去甚远。


监管层对“三类股东”投资非上市公众公司(主要是在新三板挂牌的公司)和上市公司采取不同的态度。三类股东投资非上市公司的态度是“不禁止”,三类股东投资上市公司的态度是“从严格禁止变为逐渐放开”。经过多年的探索,我国政策上改变了监管的态度,对于存在“三类股东”的新三板挂牌公司,

在股权结构清晰的前提下,允许其参股上市公司。但是没有在新三板挂牌的公司,如果存在“三类股东”情况,是否允许其参股上市公司,依然没有明确的标准。


发行人在新三板挂牌期间形成三类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中介机构和发行人应从以下方面核查披露相关信息

(1)中介机构应核查确认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不属于“三类股东”。

(2)中介机构应核查确认发行人的“三类股东”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已纳入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有效监管,并已按照规定履行审批、备案或报告程序,其管理人也已依法注册登记。

(3)发行人应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披露“三类股东”相关过渡期安排,以及相关事项对发行人持续经营的影响。中介机构应当对前述事项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发行人应当按照首发信息披露准则的要求对“三类股东”进行信息披露。中介机构应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是否直接或间接在“三类股东”中持有权益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中介机构应核查确认“三类股东”已作出合理安排,可确保符合现行锁定期和减持规则要求。



(三)股东身份适格性——职工持股会及工会


历史沿革中曾存在工会、职工持股会持股或者自然人股东人数较多情形的,发行人应当如何进行规范?考虑到发行条件对发行人股权清晰、控制权稳定的要求,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存在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情形的,应当予以清理。


对于间接股东存在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情形的,如不涉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各级主体,发行人不需要清理,但应予以充分披露。


对于工会或职工持股会持有发行人子公司股份,经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后认为不构成发行人重大违法违规的,发行人不需要清理,但应予以充分披露。


7、 员工激励问题


(一) 审核关注重点——员工持股计划


发行人首发申报前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原则上应当全部由公司员工构成,体现增强公司凝聚力、维护公司长期稳定发展的导向,建立健全激励约束长

效机制,有利于兼顾员工与公司长远利益,为公司持续发展夯实基础。


员工持股计划计算股东人数的原则:依法以公司制企业、合伙制企业、资产管理计划等持股平台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在计算公司股东人数时,按一名股东计算;参与员工持股计划时为公司员工,离职后按照员工持股计划章程或协议约定等仍持有员工持股计划权益的人员,可不视为外部人员。


中介机构核查要求: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当对员工持股计划的设立背景、具体人员构成、价格公允性、员工持股计划章程或协议约定情况、员工减持承诺情况、规范运行情况及备案情况进行充分核查,并就员工持股计划实施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二) 审核关注重点——期权激励计划


发行人首发申报前制定、上市后实施的期权激励计划应当符合的要求:

1.激励对象应当符合相关上市板块的规定;

2.激励计划的必备内容与基本要求,激励工具的定义与权利限制,行权安排,回购或终止行权,实施程序等内容,应参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执行;

3.期权的行权价格由股东自行商定确定,但原则上不应低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净资产或评估值;

4.发行人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期权激励计划所对应股票数量占上市前总股本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15%,且不得设置预留权益;

5.在审期间,发行人不应新增期权激励计划,相关激励对象不得行权;最近一期末资产负债表日后行权的,申报前须增加一期审计;

6.在制定期权激励计划时应充分考虑实际控制人稳定,避免上市后期权行权导致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7.激励对象在发行人上市后行权认购的股票,应承诺自行权日起三年内不减持,同时承诺上述期限届满后比照董事、监事及高级理人员的相关减持规定执行


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信息:

1.期权激励计划的基本内容、制定计划履行的决策程序、目前的执行情况;

2.期权行权价格的确定原则,以及和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净资产或评估值的差异与原因;

3.期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控制权变化等方面的影响;

4.涉及股份支付费用的会计处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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