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设计(2)
近年来,随着资本市场的逐渐成熟,越来越多的公司成为了上市公司。我们可以看到很多优秀企业家用“股权”作为杠杆,撬动起一个个成功的商业帝国,但也见到很多企业家掉进了股权的“坑”:或是陷入股权纠纷,让苦心经营的公司在控制权争夺战中元气大伤;或是股权结构失衡,导致公司发展的底层动力不足,日渐没落;或是没有税务规划,导致架构重组或投资退出时承担了巨额的税负或是不懂风险隔离,让企业经营风险引火烧身, 甚至惹上牢狱之灾;更有一些企业家在股权传承、离婚析产中让亲情和事业双双受损。
二、 控股股东(创始人)持股结构设置
1、法人持股
2、法人持股(优点)
3、法人持股(缺点)
4、自然人直接持股
▶ 特征:自然人股东直接持有核心公司股权。
▶ 很多公司在上市前自然人股东直接持股核心公司,如佳讯飞鸿(300213)、日科化学(300214)、瑞丰高材(300243)、盛讯达( 300518 )、迈克生物(300463)、风范股份(601700)、江南嘉捷(601313)等。
▶ 适用情形。规划上市后售股套现的财务投资人。拟上市公司的股东,如果规划公司上市后把股票出售套现,最好采用自然人直接架构,不但套现时可以直接通过证券交易账户便利操作,而且税负较低。
5、自然人持股的优势
(1)股权控制力强。个人持有的股权,它的行使不需要其他人的协助,股东可以完全依照自己的意志行使权利,股东对自己个人所享有的股权具有很强的控制力。
(2)税负直接成本低。个人直接持股的情况下,税务筹划的空间小,但从直接成本来看有一定优势。个人分红的个人所得税和股权转让的资本利得税,都是按照所得额或增值部分的20%税率处理。
6、自然人持股的劣势
(1)个人风险没有得到更好的隔离
(2)股权调整的成本比较高
(3)股权控制力没有放大效应
(4)自然人持股不能享受某些特定的税收优惠
(5)控制权转让时,因高管身份限制无法一次性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