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果公布!全国首例IPO被否诉交易所案裁决出炉
7月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行政诉讼案件:这是自注册制实施以来,国内首例因IPO终止审核而引发的行政诉讼。

该案件中,一家IPO发行人因不满其上市申请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审议中被否决,将深交所列为被告,提起了行政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方——H公司在陈述其诉求和证据时,特别指出了关键问题:“发行人未能充分且准确地披露涉及1400万元的供应商向经销商的借款事项,并阐明其合理性,同时,公司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未能得到有效执行。”此一表述明确指向了原告的身份,即曾备受瞩目、计划成为A股市场“羊乳第一股”的红星美羚。
然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严谨审理,认定深交所作出的否决决定合理且合规,最终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该裁决体现了法院对资本市场规范性和透明度的坚定支持,确保了上市公司质量,维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该判决亦凸显了注册制下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审核的严格标准,强调了发行人必须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这一案例为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进一步明确了上市公司的责任和义务。
附原文:
注册制后全国首例因终止上市审核引发的行政案件
——H公司诉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审核案
案情简介
H公司诉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关于“发行人未能对1400万元供应商向经销商借款事项进行充分准确披露并说明其合理性,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未得到有效执行”的结论,与事实不符,况且供应商借款发生在三年报告期外。故请求撤销深交所作出的《关于终止对H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审核的决定》,判令深交所对H公司进行发行上市审核。
裁判结果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H公司未在上市申请文件中披露供应商向经销商借款1400万元事项,违反了“发行人披露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这一公开发行股票的基本要求。H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直接参与协调该事项,内部控制制度未得到有效落实。财务报表报告期具有延续性,不能狭隘理解“三年报告期”。2018年12月,H公司供应商向经销商借款事项属于招股说明书的报告期间。
综上,市中级法院认为深交所终止H公司上市审核符合法律规定,并据此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H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注册制改革是整个资本市场的基础性改革,注册制改革之后,上市发行条件大幅优化,可预期性显著提高,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运行机制将有力约束市场主体行为。客观来讲,注册制实施后,上市标准包容性会更强,但这并不意味着上市标准的降低或IPO的“放水”,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运行机制将对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等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注册制实施之后,证券交易所的审核以首发申请人的信息披露为核心,严守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坚决防止和杜绝“带病上市”。而金融司法对此立场坚定,态度鲜明:要坚定为注册制改革保驾护航,让我国资本市场朝着市场化、法治化的方向发展。市中级法院“注册制终止上市第一案”的判决,坚持“申报即担责”,为注册制改革的贯彻落实,表明了立场,判定了边界,维护了资本市场的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