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协议》需要囊括哪些关键条款?(上)
在股权投资业务中,投资方通过对拟投资的标的公司进行初审后,会与标的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谈判,确定估值、投资交易结构、业绩要求和退出计划等核心商业条款,并签署「投资意向书」(Term Sheet)。
之后,投资方会聘请律师、会计师等专业机构对标的公司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
获得令人满意的尽职调查结论后,就进入股权投资的实施阶段,投资方将与标的公司及其股东签署正式的「投资协议」,作为约束投融资双方的核心法律文件。
本文对投资协议的关键法律条款进行了概况梳理,供小伙伴们参考。
一、交易结构条款 投资协议应当对交易结构进行约定。 交易结构即投融资双方以何种方式达成交易,主要包括投资方式、投资价格、交割安排等内容。 投资方式包括认购标的公司新增加的注册资本、受让原股东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少数情况下也向标的公司提供借款等,或者以上两种或多种方式相结合。 确定投资方式后,投资协议中还需约定认购或受让的股权价格、数量、占比,以及投资价款支付方式,办理股权登记或交割的程序(如工商登记)、期限、责任等内容。 二、先决条件条款 在签署投资协议时,标的公司及原股东可能还存在一些未落实的事项,或者可能发生变化的因素。 为保护投资方利益,一般会在投资协议中约定相关方落实相关事项、或对可变因素进行一定的控制,构成实施投资的先决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1、投资协议以及与本次投资有关的法律文件均已经签署并生效; 2、标的公司已经获得所有必要的内部(如股东会、董事会)、第三方和政府(如须)批准或授权; 全体股东知悉其在投资协议中的权利义务并无异议,同意放弃相关优先权利; 3、投资方已经完成关于标的公司业务、财务及法律的尽职调查,且本次交易符合法律政策、交易惯例或投资方的其它合理要求; 尽职调查发现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或妥善处理。 三、承诺与保证条款 对于尽职调查中难以取得客观证据的事项,或者在投资协议签署之日至投资完成之日(过渡期)可能发生的妨碍交易或有损投资方利益的情形,一般会在投资协议中约定由标的公司及其原股东做出承诺与保证,包括但不限于: 1、标的公司及原股东为依法成立和有效存续的公司法人或拥有合法身份的自然人,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备开展其业务所需的所有必要批准、执照和许可; 2、各方签署、履行投资协议,不会违反任何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则,不会违反公司章程,亦不会违反标的公司已签署的任何法律文件的约束; 3、过渡期内,原股东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或在其上设置质押等权利负担; 4、过渡期内,标的公司不得进行利润分配或利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标的公司的任何资产均未设立抵押、质押、留置、司法冻结或其他权利负担; 标的公司未以任何方式直接或者间接地处置其主要资产,也没有发生正常经营以外的重大债务; 标的公司的经营或财务状况等方面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5、标的公司及原股东已向投资方充分、详尽、及时的披露或提供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必要信息和资料,所提供的资料均是真实、有效的,没有重大遗漏、误导和虚构; 原股东承担投资交割前未披露的或有税收、负债或者其他债务; 6、投资协议中所作的声明、保证及承诺在投资协议签订之日及以后均为真实、准确、完整。 四、公司治理条款 投资方可以与原股东就公司治理的原则和措施进行约定,以规范或约束标的公司及其原股东的行为,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权,股东(大)会、董事会的权限和议事规则,分配红利的方式,保护投资方知情权,禁止同业竞争,限制关联交易,关键人士的竞业限制等。 例如: 1、一票否决权条款。 即投资方指派一名或多名人员担任标的公司董事或监事,有些情况下还会指派财务总监,对于大额资金的使用和分配、公司股权或组织架构变动等重大事项享有一票否决权,保证投资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投资后企业的规范运行。 2、优先分红权条款。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因此,股东之间可以约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红利,为保护投资方的利益,可以约定投资方的分红比例高于其持股比例。 3、信息披露条款。 为保护投资方作为标的公司小股东的知情权,一般会在投资协议中约定信息披露条款,如标的公司定期向投资方提供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重大事项及时通知投资方等。 下一篇我们会继续分享《股权投资协议》的相关内容,敬请关注。如您有股权投资方面的需求,欢迎来浙江董秘俱乐部面对面探讨沟通,共创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