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IPO公司需注意的20类法律问题(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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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审查
1) 需要到专利局登记部查权属情况,不能仅根据证书做判断;
2) 对于职务成果可能带来的权属纠纷,律师要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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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投项目
1) 不可以在审核过程中增加募投项目;
2) 在审核期间先行投入的,可用于替换先期投入资金;
3) 在审核期间变更募投项目的,须履行内外部相关程序、重新征求发改委意见;
4) 招股书关于募集资金用途的说明应具有“包容性”,披露要求:募投项目后增加“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业务**元”。[披露中不要出现补充流动资金的说法]。募投项目可不做表格披露,留有一定余地,不要一目了然,通过这种披露,淡化所谓“超募”问题;
5) 其他注意事项:
① 用途:主营业务;
② 匹配性: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管理能力(必问);
③ 适度灵活性;
④ 专户存储安排;
⑥ 政策合规:产业政策、环保政策;
⑦ 超募及披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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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分配
1) 要在上会前利润分配实施完毕;
2) 如涉及股本变化,需增加一期审计;如利润分配方案中包含股票股利或转增资本的,必须追加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后的一期审计。
3) 要体现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对滚存利润分配没有强制性规定,但相关信息披露前后应保持一致。
4) 保荐机构要对在审核期间利润分配的必要性、合理性进行说明,并分析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等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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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击入股
① 主板审核理念
1) 保荐代表人要重点分析并披露增资转让的原因、定价、资金来源、新增股东背景、新增股东与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监高、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间的关系等;自然人股东需要披露5年的履历;法人股东需要披露其实际控制人;
2) 尽调过程中必须重点关注突击入股问题。核查相关程序的完备行,如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要求(董事会、股东会),并核查股份代持情况。如果被举报,审核将受到重大影响;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等;
3) 披露增资或股权转让对发行人财务结构、公司战略、未来发展的影响等内容;
4) 发行人有时要出具专项说明,保荐机构、律师须出具核查意见,说明近期增资后又申请发行新股的必要性;
5) 对于不明原因突击入股的股东,CSRC建议延长锁定期。
② 创业板新增股东问题
6) 最近一年新增股东需要披露持股时间、数量及变化情况、价格及定价依据;自然人股东:最近五年的履历;法人股东:法人股东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1、程序要求:董事会、股东会;2、披露要求:(1)持股时间、持股数量级变化情况、价格及定价依据;(2)自然人股东:最近五年的履历,如学生股东;(3)法人股东:法人股东的重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7) 由于申请人普遍存在突击入股的问题,证监会将重点审核股权大额转让中资金来源的问题。案例:某申请人股东中有一名尚在读大学的自然人股东,证监会发现其在上市前突击入股,于是要求保荐机构核查了其入股的原因和资金来源。
8) 最近六个月增资或股权转让需披露增资或转让的基本情况:原因、定价依据、资金来源、新增股东背景等;关联关系:新增股东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监高之间、与本次相关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之间的关系。
9) 具体来说,(1)增值或转让的基本情况:增资或转让原因、定价以及资金来源、新增股东的背景;(2)股份代持情况:委托、信托持股;(3)关联关系:新增股东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与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的关系。(格式化了)‘(4)对发行人的影响:对发行人财务结构、公司战略、未来发展的影响。(为什么增资,原因要说清楚及影响依然要说明,这个还要注意);(5)保荐机构、律师的核查意见、发行人的专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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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集体)股权问题
① 国有股权转让问题
1) 国有股权转让的处置应取得国有股权设置的批复文件;公司设立之后股权发生变化的也需要历次的批复;
2)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文要具有针对性,如未评估,要说明理由,不能泛泛说合规;在招股书中详细披露出文单位、文号、出文内容等。
3) 国有股权如转让给个人,需要关注价格、评估批文、款项来源、支付情况等;
4) 一般还需要省政府的批文,认可转让有效,针对所存在的关键问题写清楚,不能含糊或概括表述。
5) 省级政府出具确认文件包括:①省级政府在确认文件中说明了转让情况等具体内容的没有问题;②省级政府对下级文件的确认,同样需要在报告中将股权演变情况说明清楚;证监会也可以代企业发文向省级政府征求资产转让个人的意见(有案例)。红帽子企业如果没有客观证据证明的,则同样需要省级政府确认。
6) 定募公司的股东,不能简单将托管资料作为依据,要对登记托管持有人与实际持有人是否一致进行核查,找到相应股东当面确认,确有困难的,至少要90%确认。
② 集体股权转让的处置
1) 履行法定程序,合法有效;
2) 无偿量化给个人的,挂靠但无证据证明的,省级人民政府须对相关股权变动事项出具确认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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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锁定期
① 主板锁定期问题
1) 根据上市规则,IPO前原股东持有股份上市后锁定1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锁3年;
2) 证监会新增内部规定:刊登招股说明书之日前12个月内增资扩股进入的股东,该等增资部分的股份应锁定36个月。该36个月期限自完成增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并非上市之日)起计算;
3) 要注意的是:根据目前中小板通常6-9个月的审核节奏来看,上述“刊登招股说明书之日前12个月内”的提法基本可以换算表述为“申报材料前3-6个月内”。刊登招股说明书之日前12个月之前增资扩股进入的股东,不受前述36个月锁定期的限制;
4) 发行前1年从应锁3年的股东处转出的股份锁3年;
5) 原则上同一时间、同一价格入股的,锁定条件是一致的。
② 创业板股份限售问题
1) 申请受理前6个月增资的股份,自[工商登记]日起锁定3年;[对比主板:1年前增资的锁3年]
2) 申请受理前6个月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处受让的股份,自[上市]日起锁定3年;
3) 申请受理前6个月从非控股股东处受让的股,自[上市]日起,锁定1年;
4) 控股股东的关联方的股,[上市]日锁定3年;
5) 没有或难认定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股东按持股比例从高到低依次自上市之日起锁定三年,直至不低于发行前股份总额的51%。
6) 涉及到公司董、监、高锁定期的规定较为杂,不过可以归纳为下面一句话:上市后1年锁定+在职每年25%的出售限制+离职后半年不得转让+离职6个月后的12个月内转让不超过50%;董监高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及其关联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参照董监高直接持股锁定;
7) 需要强调的是,面对创业板离职潮的现象,深交所新的规定更为严苛,要求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8) 申请受理前六个月内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所形成的股份,审计、验资,与原有股份锁定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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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股转持
1) 申报前必须提供国有股转持的相关批复。已有国有股转持的文件,但是审核过程中非国有化了,需要重点解释有没有规避转持义务的嫌疑。
2) 如果不履行转持义务,必须要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如果说不清楚,要强制履行相关转持义务,哪怕股权持有者已经是非国有单位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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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作为股东
1) 合伙企业可以开立股东账户,因此可以作为发行人股东,披露的原则参照法人制企业,但由于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安排非常灵活,保代必须认真核查;
2) 重点关注:(1)合伙企业的真实性、合法性,是否存在代持关系;(2)合伙人之间的纠纷、诉讼等;(3)对合伙企业的历史沿革和近三年的主要情况进行核查;(4)突击入股的合伙企业应进行详细、全面核查。(5)可比照法人股东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合伙企业的身份和持股比例高低决定披露信息的详略;
3) 正常情况下,合伙企业可以作为一个股东,但如果存在故意规避200人嫌疑的,要把所有的合伙人均作为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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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公积金问题
1) 社保和公积金问题只要不影响到发行条件,历史上的障碍和瑕疵不会造成实质性障碍。
2) 因地方法规原因历史上存在欠缴的,要做合理披露、大股东承诺承担追缴责任;对农民工、临时工的社保、住房公积金,如果企业未交,中介机构应核查原因、职工身份、当地社保部门的文件及明确意见,公司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要出具补交的承诺。社保比公积金更严格,公积金是要求上市前清理完毕即可。上述清理应确保符合发行上市条件。
3) 中介机构进场后按规定缴;
4) 上市时要及时扣除欠缴金额,看仍是否符合发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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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筹架构
1) 实际控制人为境内法人的红筹架构,要求清理;要求全部转回境内,中间环节要取消,除非有非常充分的理由证明并非返程投资;
2) 实际控制人为境外,需要披露,理清控股情况、核查实际控制人有无违法等,由保荐机构自己掌握。
3) 创业板红筹架构的问题:可以保留部分股权在境外,但控制权必须要回境。
4) 如果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本身为境内自然人或法人,发行人审慎考虑将境外特殊的公司架构去除,将控制权转移回境内。如果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本身为境外自然人或法人,要把握股权结构是否清晰。
5) 境内自然人通过取得境外身份从而获得红筹合法资格的问题现在是得到认可的,尽管不是很公平,但是也没有更好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