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审核中的独立性问题(3)
独立性缺陷是近几年IPO申请被否的主要原因之一,IPO审核中关于独立性问题的核心原则就是发行人应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的独立经营能力,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独立性包括五个内容,即“五独立”: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
四、财务独立
《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发行人的财务独立。发行人应当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发行人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这个条例我们应该这样解读:
①发行人应设置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配备独立的财务人员,并建立健全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完整的财务管理体系,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等会计法律法规,独立进行财务决策。
②发行人应在银行单独开立基本账户,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干预公司资金使用或占用公司资金或其他资产的状况。
③发行人作为独立纳税人,应单独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独立纳税,不存在与股东单位混合纳税的情形。
④发行人工资薪酬、社会保险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下属企业分账管理,不存在相关帐户共用的情形。
五、人员独立
《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这个条例的解读如下:
①发行人应建立独立的劳动、人事、工资报酬及社会保障管理体系,独立招聘员工,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选举或聘任产生。
③人员兼职。
●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 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 创业板: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在关联方担任“执行董事”职务;
● 创业板: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除 担任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外,还在其他企业担任重要管理职务,需要说明如何客观、公正、独立履行职责,如何维护发行人及其他股东权益,如何确保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的独立性。
六、机构独立
《首发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发行人的机构独立。发行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机构混同的情形。
这个条例的解读如下:
①发行人应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下属各专业委员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等决策、经营管理及监督机构,明确了各机构的职权范围,建立了规范、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和适合自身业务特点及业务发展需要的组织结构,拥有独立的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之间分工明确、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保证了公司的规范运作。
②发行人的机构设置应与其控股股东分开且独立运作,拥有机构设置自主权,不存在与其控股股东混合经营、合署办公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