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设计(5)
近年来,随着资本市场的逐渐成熟,越来越多的公司成为了上市公司。我们可以看到很多优秀企业家用“股权”作为杠杆,撬动起一个个成功的商业帝国,但也见到很多企业家掉进了股权的“坑”:或是陷入股权纠纷,让苦心经营的公司在控制权争夺战中元气大伤;或是股权结构失衡,导致公司发展的底层动力不足,日渐没落;或是没有税务规划,导致架构重组或投资退出时承担了巨额的税负或是不懂风险隔离,让企业经营风险引火烧身, 甚至惹上牢狱之灾;更有一些企业家在股权传承、离婚析产中让亲情和事业双双受损。
三、 股权激励设计 12、外籍员工股权激励 (一)上市前对外籍员工进行股权激励 非上市公司因境外投资或境外并购,在境外设立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可以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对外籍员工实施股权激励: ① 公司业务为《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规定的鼓励外商投资产业,则公司应就外籍员工境内投资向相关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② 公司业务为《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规定的限制外商投资产业,则公司应就外籍员工境内投资取得相关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 ’ ③ 公司业务为《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规定的禁止外商投资产业,则公司不能向外籍员工实施股权激励。 13、科创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特殊规则 科创板对于股权激励相关政策的六大创新尝试,从延展激励阶段、拓宽激励范围、提升激励额度、提高激励灵活性等方面进一步提升了激励力度,增强了股权激励的适用阶段和效果。 (一)允许上市前制定、上市后实施的期权模式实施股权激励 ▶ 目前国内主板拟IPO企业实施股权激励主要采取两种模式:限制性股票、期权。对于拟IPO的企业,应满足“发行人的股权清晰”的条件,期权模式由于激励对象最终是否会选择行权存在不确定性,若在申报基准日仍无法确定,则会被质疑是否符合发行条件,因此通常不被主板拟IPO企业采用; ▶ 但科技类企业,由于创业初期业务不稳定、人员流动性大、股权资源有限,通常多采用期权模式。科创板优化了股权激励相关规定,允许存在上市前制定、上市后实施的期权激励计划,但原则上要符合下列要求: 序号 核心要点 相关规定 1 激励范围 激励对象允许为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核心业务人员 2)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的股东 3)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上市公司外籍员工,且员工持股计划在满足“闭环原则”或为满足闭环原则但已依规备案的情形下可按1名股东计算。 2 行权价格 原则上不低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净资产或评估值。 3 激励总量 全部有效期内的期权激励计划所对应的股票数量占上市前总股本的比例不得超过15%,且不得设置预留权益。 4 实施规定 审核期间,不得新增期权激励计划,相关激励对象不得行权。 5 控制人稳定 制定期权激励计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实际控制人稳定,避免上市后期权行权导致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6 减持规则 激励对象在上市后行权认购的股票,应承诺自行权日起3年内不减持,同时承诺上述期限届满后比照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减持规则执行。 7 其他规定 激励计划的必备内容与基本要求、激励工具的定义和权利限制、行权安排、回购或终止行权、实施程序等内容应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执行。 (二)允许员工持股计划突破200人 科创板允许员工持股计划突破200人限制,在计算公司股东人数时,可以按一名股东计算,但要符合以下要求之一: (三)扩大已上市科创板公司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比例 目前在主板规则下,上市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科创板《持续监管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科创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0%。 14、创业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特殊规则 ▶ 2020年6月10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以下简称“《首发业务解答》”),明确了上市前实施员工持股和期权激励计划的审核要点; ▶ 2020年6月12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在前期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正式发布《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以下简称“《创业板首发上市问答》”)、《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股权激励》(以下简称“《办理指南》”)等相关规则及配套安排。在股权激励方面为创业板上市公司建立了更加灵活的股权激励机制。 根据《首发业务解答》及《创业板首发上市问答》,首次明确了创业板上市前实施员工持股和期权激励的审核要点,为拟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和期权激励计划提供了可能性: 序号 股权激励特殊规则 联系方式 1 允许上市前实施员 工持股,且不穿透 计算股东人数 1、依法以公司制企业、合伙制企业、资产管理计划等持股平台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在计算公司股东人数时,按一名股东计算; 2、参与员工持股计划时为公司员工,离职后按照员工持股计划章程或协议约定等仍持有员工持股计权益的人员,可不视为外部人员; 3、新《证券法》施行之前(即2020年3月1日之前)设立的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包括少量外部人员的,可不做清理,在计算公司股东人数时,公司员工部分按照一名股东计算,外部人员按实际人数穿透计算; 4、不再强制要求员工持股计划锁定36个月。 2 允许企业带期权激 励计划上市 1、发行人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期权激励计划所对应股票数量占上市前总股本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15%,且不得设置预留权益; 2、在审期间,发行人不应新增期权激励计划,相关激励对象不得行权;最近一期末资产负债表日后行权的,申报前须增加一期审计; 3、在制定期权激励计划时应充分考虑实际控制人稳定,避免上市后期权行权导致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